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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王某组织、强迫卖淫罪二审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13日   来源: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zkxdpfz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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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律师行业案例文档格式

(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文档格式)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刑事辩护

法院判决时间:2019年12月24日

法院名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张康祥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严重性病

二、案例正文采集

包某、王某组织、强迫卖淫罪二审

(张康祥15606633111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6月份、2017年7月份、10月份,被告人包某、王某通过虚假招聘先后将熊某某、肖某某、钟某某骗至其处,以工作需要为由没收身份证和手机,并许诺卖淫所得三七分成,利诱该三人卖淫。在卖淫期间,三名卖淫女吃住由被告人包某、王某统一安排,并被要求不得外出、被逼吃避孕药、被监控监视卖淫活动、被断绝与外界联系,卖淫所得全部被包某、王某揽收。若卖淫女不配合或想离开即被殴打,或以“被带到更难呆的地方”等话语相威胁。2016年至今,被告人包某、王某通过此种方式组织、强迫三名卖淫女先后在广东省汕头市、福建省漳平县、福建省莆田县及瑞安市莘塍街道码头南路一带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30万元以上。

2019年1月1日,卖淫女钟某某逃出报警,当日,被告人包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检验熊某某、钟某某、肖某某梅毒特异性抗体均为阳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王某结伙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包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管理、控制、胁迫卖淫女进行卖淫,违法所得均存入其银行卡统一使用,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潘某要求认定其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019年7月22日判决:一、被告人包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三、追缴被告人包某、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的手机6部、监控摄像头4个、银行卡2张、避孕药若干予以没收,其中手机6部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某及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部分意见。判决:一、维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刑初758号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刑初758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包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辩护意见】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1、通过证人(三卖淫女)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证明三人卖淫的门店是以她们自己的名义向房东租的(证据附后),说好收入三七分成。平时各自均是站在自己的门店前自己拉客、接客、收钱(扫码),都是各自为战。

2、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月1日,卖淫女钟某某“逃出”报警的事实与钟某某自己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不符。本案证据卷P103页——“2019年1月1日早上我偷跑出来去医院做了检查,发现我患上了梅毒。晚上21点左右,我趁包姓男子和王芳他们夫妻离开店铺去做饭的时候(各自在不同的地方),把码头南路162号的监控电源拔掉就逃出来了,然后我就到你们派出所报案。”虽然两者的“意思”初看起来差不多,但仔细推敲两者折射出来的信息却相差甚远,特别是对本案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至关重要。从以上钟某自己的证言我们大致可以提炼出以下信息内容:(1)钟某某自己身边有钱;(2)平时被告人对卖淫女虽然有所管束,但她们是相对自由的,三个卖淫女各有店面。据被告人反映,钟某2018年12月28日向被告人包某提出要自己“单干”(店里的监控可以证明该事实),让包某按三七分成结算卖淫款,包某没有及时给付,双方闹矛盾,28日就离开不干了。后双方说好2019年1月1日算清,钟某急着要现金,被告人包某要微信转账,还没来得及支付就被公安机关抓了。所以钟某逃出来报案之说系谎言。

3、从本案证据卷P219页和P221页——莆田市公安局2018年7月10日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书看,当时熊某某、肖某某只字未提被告人包某,更加没有提被强迫的事情,可见她们根本不存在被控制人身自由或者无法报警的情况。

4、证据卷P194页卖淫女钟某某母亲的证言——“我也有发短信给我女儿的,但是他也几乎都没有回我的消息,只有偶尔回一个“哦”,我就觉得我女儿是被人控制了,但是我也没有办法找她,后来我也就没有再去寻找了。”然而,据被告人辩解,他们平时也是有让卖淫女和家人通话的(有通话记录),她们的家人心理是知道她们究竟在做些什么“工作”,他们也有给家里汇钱(有汇款和微信转账记录)。如果真如钟某某母亲说的那样,她明知道女儿被人控制限制人身自由怎么会不去报警呢?

5、卖淫女指控被告人逼迫她们吃避孕药与客观事实不符,从公安机关在三卖淫女门店扣押的清单来看,仅有卖淫女钟某某存有避孕药,其他两人均是避孕套。据被告人反映,她们是建议使用避孕套,根本不像卖淫女陈述的那样吃避孕药为了不来月经。

6、卖淫女指控被告人有殴打、威胁、虚假招聘等行为,除了单面之词,没有任何证据能够佐证。而且与熊某某自己的证言相矛盾(证据卷P219页——熊家园询问笔录“问:你们在包绍干手下卖淫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答:一开始是因为走投无路没有钱所以在包绍干手下卖淫,后来我想离开的时候已经不能离开了,他们不让我离开。”)

综上,卖淫女出于自我保护等原因没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将自愿卖淫说成是被强迫,卖淫女的证言不可信,而且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相反证人谢柱旺、李洪超的证言能够证实卖淫女卖淫期间人身是自由的、没有违背她们个人的意愿。虽然被告人有扣押卖淫女身份证、手机(让其使用老人机),甚至在店内装监控的行为。但平时她们三个要玩智能手机被告人也是有送过去给她们玩,她们有交微信朋友及和家人交流(有聊天记录),还在网上购物,甚至还出去整容(均有支付记录),钟某某外面还有男朋友。被告人是否有强迫三卖淫女卖淫,其实店内安装的监控也可以证明。

    就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一审庭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应该定性为组织卖淫罪,而不是组织、强迫卖淫罪。

其次,一审认定被告人构成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更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退一万步讲,即使被告人构成“强迫卖淫罪”,依法也构不上“情节严重”。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情节严重”的依据,无非就是三个卖淫女“患有严重性病”。但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一审法院根据三卖淫女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单(以下简称“检验报告单”)来认定三人卖淫期间“患有严重性病”是完全错误的(辩护人为此特地咨询了专家医师和查阅大量的医学资料,贵院可进一步核实)。理由如下:

1、卖淫女熊某和肖某检验报告单均显示——梅毒非特异抗体(TRUST)结果呈“阴性”、梅毒特异性抗体TP结果呈阳性。

2临床医学中梅毒这个血清抗体通常要查两个,一个是非梅毒螺旋体抗体实验,简称叫RPR实验,现在也叫TRUST实验;一个叫特异性梅毒抗体实验,叫TPPA实验。对于梅毒抗体阳性要进行区分,如果是梅毒特异性抗体和梅毒非特异性抗体,这两项抗体都是阳性,就提示有传染性(如本案卖淫女钟某),如果梅毒特异性抗体是阳性,梅毒非特异性抗体是阴性,就没有传染性(如本案的熊某和肖某),是提示曾经感染过梅毒,或者是实验室误差(本案组织对三卖淫女进行性病检查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排除实验室误差的可能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卖淫人员中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才能认定为刑法第358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规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刑初758号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刑初758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包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人包某结伙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包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准确,但认定情节严重有误,导致量刑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要求改判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做出二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人构成强迫卖淫罪还是组织卖淫罪;

2、本案是否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二审法官充分根据刑诉法“疑罪从无、疑罪有利被告”的原则,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在案检验报告单等证据尚无法证明卖淫女肖某某卖淫期间仍身患梅毒病毒”的辩护意见,故而推翻原判“三卖淫女均患严重性病,本案构成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的错误认定。但遗憾的是二审未能就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告人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辩解”作出说明。根据刑诉法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规定,本案认定被告人对卖淫女的殴打、威胁行为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并且他们的陈述不合常理,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党的十八大之后,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永同志多次强调“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部长通道”江副院长答记者问时再次强调“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凡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法院是对被告人绳之以法的最终裁决者,也是公正对待被告人的最终维护者,特别是二审法院。辩护人认为本案二审法院如果同样能够从“疑罪从无、疑罪有利被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原则出发依法认定被告人仅构成组织卖淫罪将会更加完美。 

结语和建议

众所周知在我国二审的改判率很低,刑事上诉案件更低,本案能够成功改判值得庆幸。首先庆幸的是二审碰到一位公平正义、认真负责的好法官,其次是我们辩护律师相对精准的辩护,再次是被告人对法治的信仰,三者缺一不可。本案二审法官依照惯例一开始要求适用书面审理到看了我的书面辩护词后安排开庭从准备当庭宣判,到听取了我的庭审辩护意见后申请了医生专家进行了二次开庭(庭前我向法院口头提出过要求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最终二审做出了改判。二审除在上诉状当中阐明事实和理由之外,辩护人发表了三次辩护意见从起诉状长达五页纸的论述,到二次开庭时一页纸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始终围绕本案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但最终目的力争打掉一审十年量刑起步的量刑档次。在与法官多次沟通和两次庭审的过程,辩护人逐渐发现二审法官对本案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情形更加的重视。为此,辩护人也随之逐渐的将火力点集中在本案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情形上。付出总有回报庭审现场主审法官当场对我办案的认真负责态度表示了肯定,并声称要发函司法局律协表扬我,我深知这是对我们律师莫大的肯定和支持

    基于二审改判的难度,相比于部分律师同仁喜欢保留火力在庭上“杀”公诉人一个措手不及的辩护策略,我更喜欢从接受委托后就开始着手做好每一个阶段与公检法经办人及时沟通、交换意见的工作。当然我不是说任何案件都与公检法经办人掏心掏肺,该保留的“杀手锏”还得保留,总之是尽一切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留遗憾。所以这就需要我们辩护律师不仅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得有对案件可能出现结果的精准判断,当攻则攻、该守则守,找准靶点集中火力,若案件中涉及到非法律专业的知识,一定要花时间去下功夫,这往往是公检法机关的“软肋”之一,我们律师去突破的机会相对较大。不是每个案件都能成功改判,据我了解二审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改判。因为一旦一审做出判决,除了案件本身的争议之外,二审的法官或许还要考虑二审案件的改判率,以及改判后对一审法官的影响等额外因素。以此类推,从侦查机关到公诉机关、从公诉机关到一审,再从一审到二审,甚至再审,难度均会是在逐级提升。所以我们辩护律师在介入的那一刻开始,就应该做好一切需要做的事情,把不利的东西谋杀在萌芽状态,力争不给任何一个案件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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