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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成都

回避的提出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5日   来源: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zkxdpfzls.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司法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侦查人员在回避的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可申请回避,如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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