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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盗窃钱财后又归还,盗窃罪如何数罪并罚?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15日   来源: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zkxdpfzls.com/

会计盗窃钱财后又归还

2007年9月被告人被告人张某到北京某外资艺术品有限公司做会计工作。11月8日,在老板打开保险柜后出屋接听电话至机,张某分别拿出欧元6000元,美元1700元,港币10000元。11月12日,公司发现后报警。11月15日,张某从财务经理桌上拿走了公司老板个人存折,将钱又转存入老板存折内。

张某辨称拿外币的行为是为了支付公司正常的开销,并不是盗窃,但对公司老板、财务经理的证言,却没有提出具体的反对意见。

盗窃罪如何数罪并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是在公司有关负责人并不知晓的情况下,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出外币并兑换成人民币存入自己名下账户,非法占有的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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