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墓葬罪如何处罚
因赌博欠下赌债的被告人汪某1在劳动中发现本村后山竹柴林有一群明代的古墓葬,无人看管,便产生掘墓的想法。2010年1月24日凌晨4时许,经事先预谋,被告人朱某、江某、彭某开车到江西省德安县邹桥乡石门村与被告人汪某1及其儿子汪某2(在逃)会和后,由汪某1带路到达古墓区,5人便开始利用携带的工具挖掘古墓。6时许,在掘开的墓葬中,几人掏出一只瓷碗和六块被掏破的瓷碗碎片,后被村民发现,汪某1等人随即逃离现场。根据群众举报,携带着墓葬瓷碗开车逃跑的江某和彭某很快在邹桥乡路口被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汪某1于当天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朱某的下落。随后,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瓷碗及瓷碗碎片均为明代遗物。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1、朱某、江某、彭某四人以采获古文物变卖钱财为目的,合伙采取秘密盗挖的方法挖掘古墓葬,侵害了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古墓葬及地下藏品的所有权,其四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均应对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掘墓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汪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江某、彭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在有期徒刑之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当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
2010年6月29日,德安县法院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1、朱某、江某、彭某四人有期徒刑十个月、七个月、八个月和拘役五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