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5828235790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经典案例
经济犯罪案例
刑事诉讼
死刑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犯罪状态

经典案例刑事动态经济犯罪案例刑事诉讼死刑知识刑事文书管辖知识犯罪状态刑事审判经济犯罪资讯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地产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法律顾问业务范围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5828235790
联系人:庞伦
四川 成都

如何认定吸收犯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20日   来源: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zkxdpfzls.com/
  在认定吸收犯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吸收犯与牵连犯的交叉。椐据传统刑法理论,牵连犯是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因此,在牵连犯中,存在重罪吸收轻罪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牵连犯往往都是吸收犯。但是,反之则不然。吸收犯并不都是牵连犯,还有一些情况,是牵连犯这个概念所包括不了的,用其他概念也不能科学地加以说明。而吸收犯这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这种高度行为与低度行为之间的吸收关系,具有一定的价值。
  2、吸收犯与数罪中吸收原则的区别。吸收原则是在构成数罪的前提下的一种并罚原则,这里所谓的吸收原则是刑之吸收。例如,椐据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中有一罪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行的,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行,其他刑罚不再执行。这就是采取了吸收原则。吸收犯不同于吸收原则,它是罪之吸收,而不是刑之吸收。在吸收犯的情况下本来存在两个以上的行为,是数罪,但由于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高度行为将低度行为予以吸收,成了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推荐阅读:
吸收犯的定义
吸收犯的特征
吸收犯的常见类型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82823579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