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底,事主王小平因孩子神志不清,到医院又没有查出什么毛病,听说西集镇某村有个和尚会看病,于是就找到李某给孩子看病,李某看后说有五个神灵在孩子身上附体了,让王小平买香和色拉油点灯用,给孩子念咒、烧黄纸治病。到了6月初,李某谎称要办个寺庙方丈的证件,将来庙就是他的了,现在需要2万元钱,当上方丈后就还给王小平,王小平把钱交给李某,李某还写了一张借条。当王小平把此事告诉其丈夫后,丈夫始终认为李某就是假和尚,不会看病,是骗人的,知道爱人借给了钱后就急了,让爱人赶紧报警。
王小平此时也想起了李某的家里还有媳妇,而且“和尚”还吃肉,而且孩子的病也没有看好。于是报警案发,李某被警方抓获。
同时还牵出了李某曾经以能为寇某办理回部队工作的手续为名,骗取寇某20万元的犯罪事实。2005年李某答应寇某帮忙为办理回部队工作,李说需要70万元,寇说先给20万元。李和寇约定两个月将事情办好,办好后再收50万元,办不好将20万元退给寇,直到2006年12月李未将事情办好,寇要求其退钱,李某推脱钱都给寇办事用了,寇感觉被骗,遂报案。
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