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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成都

趁室友洗澡偷信用卡 分9次盗取17000元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9日   来源: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zkxdpfzls.com/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小区的暂住处,先后两次将室友王先生的农行信用卡盗走,共计盗取现金人民币17000元,日前,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李某和被害人王先生是发小,几年前俩人一起来到北京打工,并在昌平区东小口镇一小区合租了一间卧室一起居住。在与王先生合租的过程中,李某得知王先生有一张信用卡,一次聊天的时候王先生偶然透露了密码就是自己的生日。所谓“言者无心,听者有意”,缺钱的李某打起了王先生信用卡的主意。4月份的一天,李某趁王先生洗澡时,翻开王先生的钱包找到农行信用卡,外出分4次在ATM机上取了 8000元,事后,李某又趁着王先生洗澡的时候将信用卡放回钱包里,由于王先生没有开通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所以对于信用卡被盗取的情况一无所知。一周之后,将钱花光的李某再次趁王先生洗澡将其农业银行信用卡盗走,并分5次盗取9000元。5月7日,王先生由于临时需要用钱,就去银行取钱,却被告知自己的信用卡里储蓄的3万多元只剩1万多。王先生报警后,犯罪嫌疑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日前,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检察官建议量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公民个人应将自己的财物保管好,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透露给他人,同时应该有一定的防护措施,比如开通银行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可以清楚的了解自己的财产变化情况。
文/谢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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