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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名应聘当中介 招“假房主”骗租金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9日   来源: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zkxdpfzls.com/
应聘成为中介人员,男子带着一名50多岁的“女房主”与公司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在财物领取19470元“租金”后消失不见。近日,经西城检察院提起公诉,马涛以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2010年8月27日,有一名男子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聘,自称叫马言,被录用后不久,该人便给公司找了一个代理房屋出租的业务:2010年9月1日,马言带着一个名叫“何贵华”女房主来到公司,请来公司的贾经理一起进行接待,房主、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何贵华”向公司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房门钥匙,随后马言带着房主“何贵华”到财物领取了19470元租金,二人一起离开。当天,公司贾经理派人去该房屋所在的“朝阳区安慧北里雅园2号楼2单元301号”打扫房间,发现根本没有此门牌号码,也没有“何贵华”此人,与马言联系,电话关机,给“何贵华”打电话也关机,知道被骗就报了案。
原来, “马言”原名马涛,该人于2010年8月初来京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工作,钱花完后,该人打起了房地产公司的主意,遂于8月底来到房地产公司应聘,因公司没查身份证,该人蒙混过关。后该人在网上找了一个50多岁的女家政服务员,让她同意冒充客户房主,许诺给她10%的报酬,该人又找人做了假的房产证和身份证,来到公司通过签订出租代理合同的方式骗取了万元租金。2010年12月8日,马涛在民警的调查下,发现事迹已败露,遂自首。
检察官说法:马涛以假名应聘进入房地产公司,设计骗取公司租金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此案提醒广大房屋中介公司应严格把牢“进人关”,注意审查应聘人员的身份、经历,进一步完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审查程序,确保房主提供的房产证、身份证等真实、有效,以防止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供稿:西城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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