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5828235790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经典案例
经济犯罪案例
刑事诉讼
死刑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经济犯罪案例

经典案例刑事动态经济犯罪案例刑事诉讼死刑知识刑事文书管辖知识犯罪状态刑事审判经济犯罪资讯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地产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法律顾问业务范围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5828235790
联系人:庞伦
四川 成都

贪婪销售假发票 以身试法法不容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9日   来源: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zkxdpfzls.com/
案情回放:李某从朋友处得到5本非法制造的发票。2012年4月的一天,李某得知陈某急需发票,便将自己手中持有的5本发票共计250份卖给了李某。李某尝到甜头后,又购买了新的一批非法制造的发票,当其再次向陈某出售时被民警查获,同时还查获了非法制造的发票20本,共计1000份。
近日,李某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另据《关于关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6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折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李某向陈某出售250份伪造发票的行为符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密云检察院:刘卫民、梁冰心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82823579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