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5828235790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经典案例
经济犯罪案例
刑事诉讼
死刑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经典案例刑事动态经济犯罪案例刑事诉讼死刑知识刑事文书管辖知识犯罪状态刑事审判经济犯罪资讯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地产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法律顾问业务范围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5828235790
联系人:庞伦
四川 成都

法律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9日   来源: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zkxdpfzls.com/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 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审 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82823579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